1.女职工产假如何计算?
应该是10月30之前的15天是产前假,10月30后75天为产后假,10月15以前按照正常工资以实际工作天数发。
你参考下面产假规定: 一、法定假期汇总 1、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是为了保障妇女生产期间的身体健康以及所生育胎儿的健康,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允许提前或推后休息,对于产假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超过产假的期间可以按照病假处理。
2、流产假。 属于产假的一种。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3、晚育延长产假。
这也是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育的一种表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方规定不一,企业具体适用应该参照当地的标准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纳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上海、江苏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法定假期下的工资待遇分析 在法定假期下,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例如实行结构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等。 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另外关于在生育期间,是否要方放奖金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议。女职工在休产假时是否应发放奖金应视奖金的性质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而定。
单位是有权利按照奖金的性质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发或者少发女职工奖金的。譬如:如果奖金设置的是全勤奖,女性三期时休假视为全勤,则奖金应当发放。
如果奖金的性质是业绩奖,则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发这部分奖金的。 。
2.退休返聘承诺书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退休返聘的优点 (1)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
很多退休人员还可以再继续上班的,一般都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1] 他们的经验丰富,可以作为公司的培训人员,向新进员工介绍自己的经历,传授经验。
为公司文化的传承和公司知识体系的传承都有很大好处。(2)退休返聘人员对于所工作的单位来说,其成本要大大低于普通员工。
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往往都是在原单位享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因此无须再为其支付这些社会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在原单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经济上的压力不大,对薪金收入也没有过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资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态度比较认真,多年的磨练使他们养成了认真的工作态度。(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发挥余热,更多的为社会产生价值。
退休返聘的缺点 (1)稳定性较差。由于退休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们对于工作收入的依赖较低,企业一有风吹草动、形势不妙,就会人心思动,退回家里颐养天年。
缺少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奋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1] (2)退休返聘人员大多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3)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员在需求上与一般的人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他们强烈地需求获得尊重。中国是一个敬老的社会,这种社会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员认为他们应该获得尊重,他们已习惯于别人尊重的眼光和礼敬的态度,一旦周围的环境发现了变化,他们感到没有被尊重,就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进而影响工作情绪。
退休返聘存在的问题 工伤保险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
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加班补偿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劳务解除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 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
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代表建议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建议,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余热,建议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解决退休返聘人员的后顾之忧,减轻企业雇佣返聘人员的系统风险,促进企业的发展。
退休返聘承诺书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已达退休年龄或劳动关系无法建立在本公司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就甲方返聘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劳务关系自行终止,甲方对乙方不负有任何经济和法律的补偿义务;经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签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劳务协议。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聘任乙方从事 岗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乙方的劳动技能调换岗位,变更后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同岗位返聘人员的待遇计算;乙方有权向甲方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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